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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義肢腳掌組補助金額

最低使用年限: 2 年 補助相關規定 一、補助對象: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(一)肢障者 (二)具肢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、評估規定: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(一)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、骨科之專科醫師診斷及相關治療師評估(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、二十一)。 (二)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(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)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(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、二十一)。 三、其他規定: (一)應先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申請給付,並達本基準表所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後,因需要而重新製作者始得申請本項補助。 (二)對同一部位每次申請以給付一項次為限。 (三)美觀手套、腳掌組更換應於新製義肢滿二年後,始得申請。 (四)義肢得依實際需求申請雙側補助,其補助額度得予加倍。 (五)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 本(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)。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(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)、型號、序號、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(含年、月、日)、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、服務電話,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並應標示其他必要資訊。 附註: 一、輔具補助基準如下:(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) (一)低收入戶:本表「最高補助金額」之全額。 (二)中低收入戶:本表「最高補助金額」之百分之七十五。 (三)一般戶:本表「最高補助金額」之百分之五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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